这周AI合规三件事:国标、备案、用工规则
一、国办发文:AI用工影响要评估
10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助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26〕29号)公开发布,成文日期10月16日,共八个部分、十八条。其中三处直接关系企业管理:
- 就业风险评估。第(七)项要求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机制,对市场准入领域可能造成较大就业冲击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在评审时同步开展就业风险评估。
- 失业缓冲期。第(六)项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失业缓冲期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人工智能过程中提前告知受影响劳动者、提供转型转岗就业支持。
-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算法。第(十三)项要求规范人工智能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应用,依法治理因滥用算法等造成的就业歧视、虚假招聘、侵犯隐私权休息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合起来看,用 AI 筛简历、给面试打分、排班派单,不再是「技术中立」的地带。文件以「鼓励」「引导」表述为主,属政策性要求而非处罚条款,但会成为后续执法与司法评价的背景依据。
二、515项国标:给系统安全划底线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10月27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515项重要国家标准及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其中强制性10项、推荐性466项、指导性技术文件39项。高新技术方面发布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工业环境机器人等16项国家标准,涉及人工智能系统安全、机器人技术要求等。
这里有个容易混淆的点。《标准化法》第二条把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并明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强制与推荐,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本批16项人工智能相关标准的具体标准号与实施日期,以总局公告与标准文本为准。采购或自研上线前,先分清所涉标准属于哪一类:推荐性标准可作为履约与验收的技术依据,但不能反过来当作「合规即免责」的挡箭牌。
三、备案收口:省级公告密集更新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与登记,这周在多个省份同时更新:
- 山东省网信办10月20日公告:新增5款完成备案,累计56款;新增4款完成登记,累计11款。
- 黑龙江省网信办10月21日公告:新增2款完成登记,累计15款。
- 广东省网信办10月27日公告(据南方都市报同日报道):新增32款完成备案,累计227款。
各省公告的口径高度一致: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登记)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及备案(登记)号;通过 API 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应用,按登记管理,登记后方可上线。
对企业来说,备案不是一次性动作。模型换代、功能新增、上线渠道变更,都要重新对账——把备案号与标识版本当作版本管理的一部分,比事后补登记省事得多。
四、三条线其实是一条线
国标管技术底线,备案管准入,用工规则管使用后果。三者落点相同:把合规判断的时点往前移。
三个可执行的动作:
- 用 AI 管人(招聘、绩效、排班)的,先做一次算法影响自查,留下评估过程与岗位调整沟通记录。
- 买 AI 产品或自研的,先分清所涉标准是强制还是推荐,把标准编号写进采购与验收文件。
- 对外提供 AI 服务的,先对账备案登记状态与标识版本,公示位置与编号一次核到位。
共同要求是「留得下来」。评估记录、沟通记录、备案编号、标识版本截图,都是将来要拿得出手的材料。需要固定形成时间与内容的,可通过「重庆市渝北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官网 YuGongZheng.cn)提交:提交即完成 SM3 国密哈希上链固定,以本地文件方式提交的仅上传哈希、原文件不上传。该平台效力分三级,平台区块链存证<存证证明<保全公证书,平台存证不等于公证书;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依《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理连接点由公证员审查核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助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的意见 第(六)(七)(十三)项:第(六)项: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失业缓冲期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人工智能过程中提前告知受影响劳动者、提供转型转岗就业支持。第(七)项: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机制,对市场准入领域可能造成较大就业冲击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在评审时同步开展就业风险评估。第(十三)项:规范人工智能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应用,依法治理因滥用算法等造成的就业歧视、虚假招聘、侵犯隐私权休息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办发〔2026〕29号,2026-10-16成文、2026-10-23公开发布。来源:中国政府网,2026-10-28逐字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2018-01-01施行。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2026-10-28逐字核验)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七部门令第15号,2023-08-15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2026-10-28逐字核验)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四条: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提供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第五条: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第十条:用户发布生成合成内容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国信办通字〔2025〕2号,2025-09-01施行。来源:中国网信网,2026-10-28逐字核验)
# #AI合规 #人工智能国家标准 #生成式AI备案 #AI用工 #合规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