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AI监管三件事:入法、发文、登记
一、食安法修订稿:「互联网+人工智能」入法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总局官网答记者问及央广网报道,征求意见稿由现行154条扩充至191条,新增37条、修订93条。
与AI直接相关的是「强化智慧监管」部分: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应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同时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值得注意的是,这仍是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条文以最终通过版本为准。但监管导向已经明确:关键环节的视频数据留存与接入,将成为食品企业的合规硬要求。
二、九部门发文:AI+商贸的落地路线图
10月19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商的意见》,国新办同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据证券日报网等报道,《意见》提出18条具体举措,包括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培育智能导购、智能运营、智能物流等专业智能体新业态,发展云逛街等智能消费场景。
合规提示:政策鼓励与监管底线是并行的。企业在部署智能体、AI客服、AI营销时,涉及生成合成内容的要落实标识义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要履行安全评估与备案手续——这两条是接入即触发的基础义务。
三、上海累计255款生成式AI完成登记
10月15日,上海市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登记信息公告:新增2款已完成登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累计已完成255款登记。公告同时明确,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标明所取得的上线编号,并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添加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通过API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面向境内公众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也纳入登记范围——这意味着不少以「套壳调用」方式上线的AI应用同样在监管射程内,登记编号与内容标识是上线前要补齐的两件套。
四、给企业的三条合规启示
第一,备案登记是上线前置项。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对外提供服务的,同样要做登记。上线前先核对自己的备案登记状态。
第二,标识义务落实到传播环节。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服务提供者要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与隐式标识,用户发布AI生成内容时应主动声明。采购AI能力再分发的企业,别以为标识只是上游供应商的事。
第三,行业立法正在「长牙」。从食安法修订稿把AI监管写入法律条文的动向看,AI监管正从部门规章向更高层级立法渗透。各行业企业在推进AI应用时,建议同步关注本行业法律的修订动向,把合规要求写进项目排期,而不是等规则生效后补救。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2023年8月15日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布全文,2026-10-21 逐字核验)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服务提供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并在提供下载、复制、导出等服务时确保显式标识不丢失;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用户,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2025年3月14日公布、2025年9月1日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布全文,2026-10-16 逐字核验)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智慧监管相关条款:拟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应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监管部门获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2026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新增37条、修订93条;尚未生效,条文以最终通过版本为准。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答记者问、央广网2026-10-13报道,2026-10-21 核验)
# #AI监管 #AI合规 #生成式人工智能备案 #AI内容标识 #合规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