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内容怎么标?近期三项合规新动向
重点整治:AI仿冒人物被点名
2026年9月30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来源:新华社2026年9月30日电)。
行动重点整治5方面问题:假扮弱势群体、虚构职业资质、利用AI等仿冒人物、鼓吹奢靡迷信、编造冲突剧情。其中「利用AI等仿冒人物」指向三类做法:
- 通过AI合成虚假音视频等方式假冒公众人物,实施虚假代言、营销等侵权行为;
- 冒充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亲属发布内容,或搬运内容开设「影子账号」;
- 在账号名称、简介中关联知名公众人物,暗示已获得授权。
配套治理措施中有一条与企业上线直接相关:强化发布环节的规范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从严处置,且明确不得借「虚构演绎」「AI生成」「营销」「转载」等内容标签规避治理要求。标签不是免责工具。
多渠道分发:机构与平台都要亮牌
另一条线是账号本身的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3号,2026年5月29日公布;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第六条提出硬要求: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已登记的相关机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按9月1日起算,该期限已在9月底届满——涉及MCN、账号代运营、内容分发经纪等业务的主体,值得自查一次经营范围。
规定同时压实平台责任:平台应与入驻机构签订协议、将入驻情况报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并在签约账号信息页显著展示其所属服务机构名称;机构和签约账号不得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
两条基础线:AI专条与数据体检
一是网络安全法里有了AI专条。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来源:中央网信办官网专家解读;《人民日报》2026年1月5日)。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以专条规定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二是数据安全要做常态化「体检」。《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26年6月18日公布)。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开展风险评估,报告至少保存3年,并应在年度评估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处理一般数据的,鼓励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
企业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AI生成内容的标识做实。发布环节的标签选择要与内容实际情况一致;用「AI生成」「虚构演绎」这类标签给违规内容做掩护,已被明确列为从严处置的情形。
第二,把账号与分发关系理顺。自查三件事:经营范围里是否有对应表述、与平台的入驻备案是否完成、账号信息页是否按要求展示了所属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把数据与算法的台账留住。重要数据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留存3年、按期报送,都需要平时积累材料;对自有算法与涉密信息,应按分类分级、权限管控、操作日志留痕的方式做可追溯管理。「合规立场」把这类要求拆解为可勾选的自查项,可以先在内部预演一遍。
三条线索的共同指向很简单:内容要有标识、关系要有备案、过程要有留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改) 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第二款: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决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系新增的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专条。来源:中央网信办官网专家解读、新华社公布修改决定全文,逐字核验一致)
-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已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服务机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五部门令第23号,2026年5月29日公布,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文本,逐字核验一致)
-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重要数据处理者开展年度风险评估,应当依法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告至少保存3年。第十六条: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年度风险评估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向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向省级网信部门或者国家网信部门报送。(2026年6月18日公布,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来源:中央网信办官网答记者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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