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处罚冯朋朋、班可可编造传播涉上市公司芯片订单虚假信息案(“AI生成”免责申辩经复核被驳回)
监管执法个案
['fl-19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12-2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主席令第37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利用AI编造、传播涉证券市场虚假信息,以及智能投顾、算法荐股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持牌经营要求;第五十六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原第五十六条,2019修订后为第五十六条),操纵市场另涉《刑法》第182条。生成式AI炒股App、AI财经内容生成的业务合规边界依据。
', 'fl-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4.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AI相关犯罪的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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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场景
班可可将互联网平台上一篇涉某上市公司“大量追加芯片订单”的虚假文章改写为更具夸大性、误导性的文章2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传播;其在听证申辩中主张案涉内容改编自他人文章且由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其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不存在蓄意误导恶意;北京证监局复核认为其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运营者应当意识到行为会扰乱证券市场,增加夸大性描述更具误导性,量罚适当,“AI生成”不构成免责事由
适用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
对冯朋朋没收违法所得119.83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班可可没收违法所得173.70元并处以25万元罚款(班可可“内容由AI工具生成、无蓄意误导恶意”的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
李章虎律师团队简评
本案属于证券领域AI应用监管类案。利用AI编造、传播涉市虚假信息违反《证券法》第56条,操纵市场情节严重的可依《刑法》第182条追究刑事责任;通过App等工具开展荐股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须符合证券业务持牌经营要求(以监管部门处罚决定认定为准)。李章虎律师团队提示:上市公司遭遇AI造谣应第一时间公告澄清,并对网页证据做截图加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投资者应以官方披露信息为决策依据。
简评系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报道口径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法源依据(引自「合规立场」法源库)
fl-19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12-2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主席令第37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利用AI编造、传播涉证券市场虚假信息,以及智能投顾、算法荐股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持牌经营要求;第五十六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原第五十六条,2019修订后为第五十六条),操纵市场另涉《刑法》第182条。生成式AI炒股App、AI财经内容生成的业务合规边界依据。
fl-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4.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AI相关犯罪的刑事追责
法源条目与元数据引自「合规立场」AI 合规平台法源库(共 193 件,八级分类);条目详情以法源库原文为准。
备注
【双审直入】【补录】检索中发现的未收录旧案(2026-05-09处罚作出并披露,本期2026-10-31批次查漏补录);证券监管AI“小作文”监测点样本——库内首例当事人以“案涉内容由AI工具生成、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抗辩被监管复核明确驳回的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与xz-88(证监会卢润凯案)、xz-43/qzl-38(四川证监局孙哲元案)共同构成AI“小作文”执法线;“AI生成”要素出自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班可可听证申辩原文,处罚定性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