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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即墨范某、王某"利智投"App以"AI大数据智能选股"为噱头无资质荐股非法经营案【补录】

司法裁判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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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19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12-2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主席令第37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利用AI编造、传播涉证券市场虚假信息,以及智能投顾、算法荐股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持牌经营要求;第五十六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原第五十六条,2019修订后为第五十六条),操纵市场另涉《刑法》第182条。生成式AI炒股App、AI财经内容生成的业务合规边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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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4.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AI相关犯罪的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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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场景

无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公司以"依托AI大数据算法智能筛选潜力股票""头部科技企业AI技术"为噱头,通过"利智投"App向会员收费荐股(普通会员3个月6969元、高级会员198888元);所谓AI大数据选股实为员工每日人工浏览股票网站挑选两三只股票推送,AI要素纯系营销噱头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处理结果

经即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1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员工赵某等4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被依法不起诉;检察机关同步排查出33家未经备案许可从事金融相关业务企业并推动专项治理(18家已吊销、11家推进吊销、4家移交处置)

李章虎律师团队简评

本案属于证券领域AI应用监管类案。利用AI编造、传播涉市虚假信息违反《证券法》第56条,操纵市场情节严重的可依《刑法》第182条追究刑事责任;通过App等工具开展荐股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须符合证券业务持牌经营要求(以监管部门处罚决定认定为准)。李章虎律师团队提示:上市公司遭遇AI造谣应第一时间公告澄清,并对网页证据做截图加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投资者应以官方披露信息为决策依据。

简评系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报道口径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法源依据(引自「合规立场」法源库)

fl-19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12-2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主席令第37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利用AI编造、传播涉证券市场虚假信息,以及智能投顾、算法荐股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持牌经营要求;第五十六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原第五十六条,2019修订后为第五十六条),操纵市场另涉《刑法》第182条。生成式AI炒股App、AI财经内容生成的业务合规边界依据。
fl-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4.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AI相关犯罪的刑事追责

法源条目与元数据引自「合规立场」AI 合规平台法源库(共 193 件,八级分类);条目详情以法源库原文为准。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6.10.20转发检察日报《当非法荐股披上AI"马甲"——青岛即墨:精准指控非法经营犯罪,以案促治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原文来源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检察日报,2026.10.20)

备注

【双审直入】【权威媒体直入:检察日报(最高检官网spp.gov.cn 2026.10.20转发);补录:一审判决2026.1,超出本期48h窗口,系检索中发现的未收录旧案查漏】法学专家(中国法)审:案件真实(最高检官网一手),公诉/审判主体明确;AI要素定性准确——本案AI要素系虚假宣传噱头而非真实AI应用,实质为无资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构成非法经营罪,通报未夸大;程序阶段为已判决终局。内容审核员审:来源URL可访问(2026-10-28全文直读),案号未披露、无案号幻觉风险;涉案金额约350万元、被告人/量刑细节与通报原文逐字一致;查重:与xs-15(S公司"区间套利"软件案)、xs-17(陆某某直播间"AI假大佬"荐股案)、xz-23(厦门鑫鼎盛"随牛AI"违规荐股)主体、手法、地域均不同,非同一案件。待核证:案号、判决具体日期、涉案公司工商全称(通报以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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