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2022年4月通过网络购买教程及软件,掌握利用他人个人肖像照片“AI换脸”伪造“眨眼”“摇头”等活体视频并通过人脸实名认证、登录某服务平台系统个人账户的技术;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李某某招募孔某某及周某等人传授技术,从符某某、陈某等中介处承揽非法人脸识别业务,破解系统登录验证,由上家对系统内相应人员信息修改、增减,为多家未达资质条件的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孔某某另组团伙实施相同行为;经鉴定缴获设备中有公民个人信息七千至六万余条不等,五被告人收到的报酬及非法“过脸”费用为40万元至120万余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个人肖像照片属生物识别敏感个人信息,裁判说理援引)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孔某某、符某某、陈某、陈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至四万元不等;李某某、孔某某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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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2024.7.24报道(方伟彬/王君/郭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官网转发南方都市报报道交叉核证
【权威媒体直入】【双审直入·2026.10.9补录】2024年7月宣判的全国早期标杆案例,2026.10.9检索中经中国青年报系平台(cnyouth.com)再传播发现,全库查重未收录,本期查漏补录。法学专家(中国法)审:案件真实(中新网+法院官网双源)、罪名与刑罚忠实原文、两审终审已生效口径正确、符合收录边界。内容审核员审:中新网2024.7.24报道与南沙法院官网(南方都市报记者赵青/通讯员王君/郭馨)细节互印(宣判日期2024.7.23、五人刑罚区间、涉案金额、技术分工),日期真实无幻觉,当事人化名(李某某等,媒体口径即如此),与库内查重无重复(xs-18福州晋安2人外卖骑手案、xs-27江苏仪征36人案均不同案)。裁判说理确立“服务平台系统软件具备自动数据处理功能属刑法第285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个人肖像照片属个保法第28条生物识别敏感个人信息”双重定性,系“AI换脸非法突破人脸识别认证”类型的全国早期标杆。案号与二审裁定具体日期待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