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判词第23段确立核心规则:当事人并非被禁止使用生成式AI(依 Registrar's Circular No. 1 of 2024),「但其必须对输出承担责任,尤其当该输出将成为提交法院的证据」,并指明风险在于「完全依赖算法而不对实际输出用脑」;②法院未采信丈夫关于「仅用于模板、未生成事实内容」的宣誓,转而以证言前后矛盾、255页文书两周内完成、以及文本结构与句法异常等间接情节推断事实内容可能由AI生成且未经核验——确立了法院在缺乏直接证据时依「过程情节+文本特征」作不利推定的审查路径;③判词第72段创设持续性程序义务:此后在离婚程序中凡使用生成式AI协助拟写任何文件,均须向法院声明使用、确认遵守《指南》、并确认内容真实准确;④本案AI要素贯穿裁判说理(判词 catchwords 明列「Family Procedure — Use of Generative AI in drafting Witness Statements/Affidavits」),非背景性提及。
核证:2026-10-27 核证:以新加坡司法机构 eLitigation 官方判词全文为 L1 一手(逐字核对案号 SSP 698/2025 与 SSP 699/2025、法官 Soh Kian Peng、聆讯日 2025-07-10/11/18/22 与 09-03、判决宣示日 2025-09-03、判词第 4–9 段虚构判例与宣誓书经过、第 23 段「可以使用但须对输出负责」、第 68–72 段讼费 S$10,000 all-in 与 2025-11-26 付款期限、AI 使用声明命令),并以 laws.sg 全文镜像与 SGCaseLaw 要旨双源交叉,三源在当事人匿名代号、法院、法官、案号、日期、金额与命令内容上完全一致。属窗口外历史漏检补录(grounds of decision 于 2026-06-30 公布、实体裁判 2025-09-03),补录理由:新加坡法域库内仅 3 件、本件系该国首件公开处理当事人以生成式AI拟写诉讼文书并创设AI使用声明义务的裁判,官方全文可直接核证,符合 L1 硬门槛。分法域搜索智能体双审直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