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申请人自 2010 年至 2026 年 6 月底任亚琛某医院主任医师兼大学教授;2026-08-28 同事告知其 Google AI Mode 以「性侵秘书」解释其离任,追加检索「停职」「解雇」「法院程序」均产出长篇虚构叙述(事件实属另一名前大学教授);法院依自身案卷核实刑事案件实系他人。(2)程序:08-28 当日书面+邮件要求删除→Google 拒绝;09-15 律师警告函无效;依 09-23 宣誓书证,09-24 法院因紧迫性不经言词辩论径行发出临时处分。(3)主文:禁止传播三个争议文本变体,违者每次可处最高 25 万欧元罚金(或强制拘留);程序标的额 2 万欧元。(4)实体理由:AI 回答系 Google 自身陈述而非中立链接;提供者对生成内容负责,且具备核验手段。(5)关联:慕尼黑第一州法院同类判决(sj-156)后 Google 宣布上诉但旋即和解,无更高法院确认;亚琛裁定未终局,Google 仍可异议。
核证:2026-10-19 核证:①法院(Landgericht Aachen 第八民事庭)、案号(8 O 268/26)、裁定日(2026-09-24)、被申请人(Google Ireland Limited)、程序标的额(2 万欧元)经 anwalt.de 德国法律专业门户(含完整 Aktenzeichen)披露,The Decoder、i6eal.de、AI Parabellum 多家权威科技法律媒体交叉,法院/日期/禁令范围(三个文本变体)/罚金(每次最高 25 万欧元)/紧迫性程序各源记载一致;②官方裁定原文未取得(德国判决不公开上网惯例),属多权威源交叉核证;③申请人姓名各源均未披露(亚琛神经放射学教授)。窗口外补录(裁定日距本期约 25 天),补录理由=慕尼黑(sj-156)→柏林(sj-161)路线分歧后的第三件德国判决、慕尼黑「直接责任」路线首次被其他州法院复用,德语区检索于本期集中披露后具备核证条件。自本任务自主检索提取(无候选文件对应条目)。查重:库内无亚琛条目;与 sj-156(慕尼黑 AI Overviews 人格权案)、sj-161(柏林 AI Overviews 商标案)均非同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