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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Devi Prasad Shetty & Anr. v. Medicine Me & Ors.(德维·普拉萨德·谢蒂医生及 Narayana Hrudayalaya 有限公司诉 Medicine Me 及其他人)——印度知名心脏外科医生与其创办的医院集团诉请保护人格权、公开权及公司注册商标,针对被告以人工智能(AI)与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制作、传播虚假医疗广告影音内容;德里高等法院径行作出永久禁令判决,将 2024-11-28 的 ex parte 临时禁令绝对化(中立引证 2026:DHC:8897(判决书末页载明);一审案号 CS(COMM) 1053/2024(单一来源 Its IP Time 记载,未见第二来源印证,以德里高等法院案卷登记为准);原临时命令日 2024-11-28)

印度深度伪造与肖像平台责任虚假信息与声誉
法域
印度(in)
法院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Delhi High Court);独任法官 PURUSHAINDRA KUMAR KAURAV 审理
案号
中立引证 2026:DHC:8897(判决书末页载明);一审案号 CS(COMM) 1053/2024(单一来源 Its IP Time 记载,未见第二来源印证,以德里高等法院案卷登记为准);原临时命令日 2024-11-28
裁判日期
2026-10-05(判决作出;判决书电子签署与公开日为 2026-10-08,法律专业媒体于 2026-10-08 至 09 集中披露)
阶段
判决(径行判决/简易判决):全部被告经送达未提交书面陈述、未抗辩,法院依《民事诉讼法典》Order VIII Rule 10 依据诉状与在案文件径行作出永久禁令判决,并确认 2024-11-28 之 ex parte 临时禁令与各项中介指令
状态
已判决
争议焦点
AI 生成虚假医疗广告与深度伪造对人格权/公开权的侵害/平台中介下架与披露义务/商标侵权(《商标法》1999 第 29 条)/无人抗辩案件的径行判决
先例效力
德里高等法院就「以人工智能与深度伪造技术制作虚假内容侵害知名人物人格权与公开权」作出的又一永久禁令判决,与前案 Rajat Sharma v. Tamara Doc(CS(COMM) 1147/2024,即本库 sj-103)、Anil Kapoor v. Simply Life India(2024)及 Global Health Limited v. Denish P. Kalariya(2026:DHC:8427)构成同一裁判脉络。核心要点:(1) **权利表述**——法院明确「知名个人的人格权与公开权,涵盖其姓名、形象、声音、肖像及人格标识的其他表征,本法院一向予以承认与保护,尤其是针对经由人工智能与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判决第 19 段原文);(2) **公益维度**——法院特别指出本案滥用不限于对知名人士身份的商业侵占:争议内容将治愈糖尿病、高血压及其他心脏疾病的疗效主张归诸于一位从未作此主张的心脏外科医生,其损害不止于原告名誉,更及于可能据此行事的社会公众(在案有一封 2024-11-08 的公众求证邮件为证),故关涉公共健康;(3) **技术中立表述**——禁令明确涵盖「任何现有或未来技术,例如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在任何媒介、格式或平台」,为此类人格权禁令提供可覆盖未来技术的措辞范式;(4) **动态执行机制**——延续 Rajat Sharma 案思路,允许原告就后续发现的同类内容以宣誓书通知 Meta、Google,平台须自行评估并按各自政策处理(确认收货 24 小时、采取行动 36 小时),平台不作为时原告可再行请示法院,以纾解「打地鼠」(whack-a-mole)式重复侵权;(5) 法院拒绝在本简易程序中宣告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法》第 2(1)(zg) 条),因其须依第 11(6) 条多因素检验,遂保留原告该项权利。

要点

(1)当事人:原告一为 Dr Devi Prasad Shetty(心脏外科医生、慈善家,从业逾四十年,Narayana Hrudayalaya 有限公司创始人主席);原告二为 Narayana Hrudayalaya Limited(经营医院、心脏中心及基层医疗设施,持有「N-1」图形商标与「NARAYANA HEALTH」等注册商标)。被告共 13 名:被告 1-3 为 Facebook 页面,被告 4-8 为 YouTube 频道,被告 9 为 Meta Platforms Inc.,被告 10 为 Google LLC,被告 11 为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Y),被告 12 为印度电信部(DoT),被告 13 为无名氏(John Doe)。(2)案情:原告主张多个 Facebook 页面、YouTube 频道及不明身份者,以 AI 与深度伪造技术,使用原告一的姓名、形象、声音与肖像制作并传播虚假影音内容——其中一段视频虚构其推广一种声称可治愈 II 型糖尿病的药物,另一段将高血压药物的配方归诸于他,另有视频以其名义提供健康建议(包括从既往公开访谈片段中提取并添加配音)。(3) 临时阶段:法院于 2024-11-28 作出 ex parte ad interim 禁令及多项临时指令(第 45 段),禁止被告 1-8、13 以任何方式(含 AI、深度伪造技术)商业或个人利用原告一人格标识,禁止侵害原告二注册商标,命被告 9(Meta)、被告 10(Google)下架并披露上传者可获取的身份信息,命被告 11、12(MeitY、DoT)对侵权网站发出封锁/暂停指令;当日被告 5 表示愿移除侵权视频并承诺不再上传,该陈述被记录在案。(4)终局:因被告 1-8 经送达未提交书面陈述、其答辩权已关闭,被告 13 为无名氏,全案无抗辩被告,法院认定临时指令已获遵守、无人争讼,遂确认 2024-11-28 临时命令并将其绝对化,作出支持原告人格权、公开权及注册商标主张之永久禁令判决。(5)判决主文:a) 被告 1-8 及无名氏被告 13 永久禁止以任何方式(含任何现有或未来技术,如人工智能、深度伪造)使用、侵占或利用原告一之姓名、形象、声音、照片、视频等人格标识(未经其书面授权);b) 禁止侵害原告二之「N-1」图形商标与「NARAYANA HEALTH」等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1999 第 29 条之商标侵权);c) 确认 Meta、Google 下架争议内容并披露上传者资料之指令;d) 确认向 MeitY 与 DoT 发出之网站封锁指令;e) 就后续发现的同类内容,原告得以宣誓书附据通知 Meta、Google,平台须独立评估并按各自政策处理,平台不作为时原告可请求法院作出适当指令;f) 驳回原告未坚持的损害赔偿与费用请求;g) 拒绝在本程序中宣告原告商誉为驰名商标(保留其另行主张之权利)。

来源与核证

核证:2026-10-10 本任务自主检索补入(窗口内新发现:判决日 2026-10-05,判决书电子签署/公开日 2026-10-08,法律专业媒体 2026-10-08~09 集中披露,属「窗口内报道驱动之补录」,与前例 sj-113/sj-115/sj-116/sj-117/sj-138 口径一致)。【法学专家(印度)审】①案件真实可考——indiankanoon.org 判决原文全文直读,页面标题「Dr Devi Prasad Shetty & Anr vs Medicine Me & Ors on 5 October, 2026」、正文「Date of decision: 05.10.2026」、末页法官署名「(PURUSHAINDRA KUMAR KAURAV) JUDGE / OCTOBER 5, 2026」、电子签署日期 08.10.2026 全部命中,中立引证 2026:DHC:8897 经 Verdictum 与 indiankanoon 一致;②属司法判例(民事诉讼之永久禁令判决),非监管执法/行政处罚;③AI 要素系案件自身事实(被告以 AI 与深度伪造技术制作虚假医疗影音内容),且法院在判决第 19 段就「人格权与公开权针对人工智能及深度伪造技术之滥用予以保护」作出明确表述,未夸大、未臆断;④非重复案件——库内 grep「Shetty/Medicine Me/Narayana/8897」均 0 命中,与库内 sj-103(Rajat Sharma v. Tamara Doc)系不同当事人、不同诉讼,本案判决援引 sj-103 为参照而非同一案件。【内容审核员审】①来源 URL 均可访问且与判决原文一致;②无幻觉案号(中立引证有判决原文佐证),裁判日期 2026-10-05 不含未来年份;③状态口径正确(终局判决=已判决;2024-11-28 为中间临时命令);④查重确认与库内 14 件印度条目无重复;⑤来源层级——含 1 条 L1(indiankanoon.org 判决原文全文,已登记为 L1 官方附属回溯源),达标;⑥**一处不一致之处已核明并已在案号字段留痕**:Legal Service India(L4 非权威教学类站点)一文将承办法官误记为 Justice Mini Pushkarna,与判决原文署名(PURUSHAINDRA KUMAR KAURAV)及 Verdictum、Its IP Time 三源不符,故不采该源、不予引用;一审案号 CS(COMM) 1053/2024 仅见单一来源 Its IP Time,已在案号字段标注「单一来源、以法院案卷登记为准」。双审通过,以 append-only 方式直入母本为 sj-261(分法域搜索智能体双审直入,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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