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策 · AI法治案例库 › 案例总目录 › SJ-259

十名「伐木许可(raieluba)」异议人行政之诉——申请人为质疑一项伐木许可,向塔林行政法院提交以人工智能(tehisaru)协助制作、援引并不存在的爱沙尼亚学者及其关于皆伐(lageraie)对森林管理影响之研究文献的诉讼文书;法院查明所引学者不存在、所描述之研究无法查到,认定构成向法院提供不实资料,对十名申请人分别科处罚款(一人 150 欧元、其余九人各 50 欧元,合计 600 欧元);系爱沙尼亚首件因不谨慎使用人工智能而被科处罚款的案件。(案号待核证(爱沙尼亚法院就程序性罚款所作裁定(määrus)未在公开渠道披露案号;一手来源为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官网新闻稿与 ERR 官方报道))

欧盟(爱沙尼亚)虚假信息与声誉行政执法程序
法域
欧盟(爱沙尼亚)(eu)
法院
爱沙尼亚塔林行政法院(Tallinna Halduskohus,一审);上诉审为塔林巡回法院(Tallinna Ringkonnakohus,就 määruskaebus 审理);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未予受理
案号
案号待核证(爱沙尼亚法院就程序性罚款所作裁定(määrus)未在公开渠道披露案号;一手来源为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官网新闻稿与 ERR 官方报道)
裁判日期
2026-06-25(罚款终局日:爱沙尼亚最高法院于该周未受理 määruskaebus,罚款遂告终局;塔林行政法院一审罚款裁定日未公开)
阶段
裁定(määrus)——塔林行政法院一审科处罚款,塔林巡回法院驳回 määruskaebus、维持原裁定,爱沙尼亚最高法院未予受理,罚款终局(jõustunud)
状态
已判决
争议焦点
AI幻觉与虚假信息/司法诚信/诉讼中使用AI(当事人以 AI 生成诉讼文书援引不存在之学术文献;《行政法院程序法》(HKMS)项下当事人对提交法院之主张真实性的责任与法院罚款权)
先例效力
系爱沙尼亚首件、亦为欧洲已知较早的由法院对「当事人不谨慎使用生成式 AI 制作诉讼文书、援引不存在的学术文献」直接科处罚款的案件(爱沙尼亚法院此前仅就 AI 不谨慎使用作警告与训诫,无处罚先例)。确立三项规则:①当事人并未被禁止使用人工智能,但 AI 可能输出误导性甚至虚假信息系众所周知,故当事人须对向法院提交之主张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法院程序法》HKMS 第 28 条第 1 款、第 50 条第 2 款);②当事人援引学术文献时,必须确信该文献确实存在且包含诉讼文书中所主张之内容,否则构成向法院提供虚假资料、应予处罚(法律允许对诉讼参与人科处最高 3,200 欧元罚款,并须考量其财产状况、违规性质及其他情节,《民事诉讼法》TsMS 第 46 条第 1 款);③塔林巡回法院确认罚款之目的在于回应已发生之违规并预防未来违规。塔林行政法院院长 Kaupo Kruusvee 并指出,行政法院程序不要求当事人具备法律知识,当事人只需以自己的话陈述生活问题与期望的解决方案,法院有义务协助其形成有效保护权利的请求,故建议当事人直接以自己之言向法院陈述,而非提交 AI 制作、令人困惑的文书。与库内英国 AI 幻觉引证序列(sj-244 Harber、sj-245 Latif、sj-247 Gunnarsson、sj-196 Rafique、sj-251 D (A Child) (Recusal)、sj-177 SRA v Kumar 等)共同构成欧洲「诉讼中使用 AI 未加核验」的司法责任谱系,且系其中少数对当事人(而非仅对律师)直接施以金钱处罚者。

要点

(1)事实与程序:申请人(kaebajad)向塔林行政法院(Tallinna Halduskohus)提起行政之诉质疑一项伐木许可(raieluba),并提交一份诉讼文书,援引有关皆伐(lageraie)对森林经营影响的科学研究。法院查明:文书所引爱沙尼亚学者并不真实存在,所述研究亦无法查到。法院要求申请人说明该文书如何形成,并给予其以书面证据形式提交所引研究的机会,同时警告否则可能以「试图误导法院」为由予以罚款。申请人答复称使用人工智能并不被禁止,且无意误导法院。(2)裁定主文:塔林行政法院对一名申请人科处 150 欧元罚款,对其余九名各科处 50 欧元罚款,合计 600 欧元。法院指出,当事人虽不被禁止使用 AI,但 AI 可能输出误导性甚至虚假信息系众所周知,当事人须对提交法院之主张的真实性负责(HKMS 第 28 条第 1 款、第 50 条第 2 款);援引学术文献者须确信该文献真实存在且含其所主张之内容,否则构成向法院提供虚假资料。法律允许对诉讼参与人科处最高 3,200 欧元罚款,惟须考量其财产状况、违规性质及其他情节(TsMS 第 46 条第 1 款)。(3)救济路径与终局:申请人就罚款提出 määruskaebus,塔林巡回法院(Tallinna Ringkonnakohus)同意一审认定,并阐明罚款之目的在于回应已发生之违规并预防未来违规;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于 2026-06-25 当周未受理该案,罚款遂告终局(jõustunud)。(4)司法态度:塔林行政法院院长 Kaupo Kruusvee 表示,当前 AI 提供之法律意见质量与作为信息来源之可靠性仍不尽人意,但 AI 生成之答复表面上足够可信,若当事人缺乏来源批判意识,可能向法院提交法律上不成立的观点、甚至直接提供不实资料;AI 的使用给法院造成大量额外工作,须逐一审查所提交资料是否正确。其并强调行政法院程序并不要求当事人具备法律知识,当事人只需以自己的话描述其生活问题与期望的解决方案,法院有义务协助其形成有效保护权利的请求,故建议当事人直接以自己之言向法院陈述,而非提交 AI 制作、令人困惑的文书;并说明法院不会以 AI 起草判决。(5)性质与查重:本条系窗口外母本缺失补录(罚款终局日 2026-06-25;爱沙尼亚法域此前在母本零条目),属司法裁判(法院罚款裁定及上诉审查),非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符合入库口径。

来源与核证

核证:2026-10-10 核证 双审直入(窗口外母本缺失补录:罚款终局日 2026-06-25,爱沙尼亚法域此前在母本零条目;本轮经 AI Incident Database(AIID)Incident 1733 定位线索后回追官方一手核证)。法学专家(爱沙尼亚)审——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官网新闻稿为一手核证来源:一审法院为塔林行政法院(Tallinna Halduskohus)、上诉审为塔林巡回法院(Tallinna Ringkonnakohus)、最高法院未受理致罚款终局(jõustunud)、十名申请人(一人 150 欧元、九人各 50 欧元)、法律依据 HKMS 第 28 条第 1 款与第 50 条第 2 款及 TsMS 第 46 条第 1 款(最高 3,200 欧元)均在官方新闻稿逐项在案;属司法裁判(法院罚款裁定及上诉审查),非监管执法/行政处罚;AI 要素(当事人以 AI 制作文书、援引不存在之学者与研究)构成处罚之事实基础与说理核心。内容审核员审——官方 URL(riigikohus.ee)可访问,内容与 ERR 英文报道、Delfi Ärileht 独立报道一致;案号未公开故标『案号待核证』,未虚构案号;裁判日期 2026-06-25 非未来年份;状态口径『已判决(终局)』正确(最高法院未受理、罚款 jõustunud)。查重双键(当事人名/案号归一化)——库内无爱沙尼亚条目,亦无 Tallinna Halduskohus / raieluba / tehisaru 相关案件,非重复。tags 取『虚假信息与声誉』『行政执法程序』。分法域搜索智能体双审直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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