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与程序:申请人(kaebajad)向塔林行政法院(Tallinna Halduskohus)提起行政之诉质疑一项伐木许可(raieluba),并提交一份诉讼文书,援引有关皆伐(lageraie)对森林经营影响的科学研究。法院查明:文书所引爱沙尼亚学者并不真实存在,所述研究亦无法查到。法院要求申请人说明该文书如何形成,并给予其以书面证据形式提交所引研究的机会,同时警告否则可能以「试图误导法院」为由予以罚款。申请人答复称使用人工智能并不被禁止,且无意误导法院。(2)裁定主文:塔林行政法院对一名申请人科处 150 欧元罚款,对其余九名各科处 50 欧元罚款,合计 600 欧元。法院指出,当事人虽不被禁止使用 AI,但 AI 可能输出误导性甚至虚假信息系众所周知,当事人须对提交法院之主张的真实性负责(HKMS 第 28 条第 1 款、第 50 条第 2 款);援引学术文献者须确信该文献真实存在且含其所主张之内容,否则构成向法院提供虚假资料。法律允许对诉讼参与人科处最高 3,200 欧元罚款,惟须考量其财产状况、违规性质及其他情节(TsMS 第 46 条第 1 款)。(3)救济路径与终局:申请人就罚款提出 määruskaebus,塔林巡回法院(Tallinna Ringkonnakohus)同意一审认定,并阐明罚款之目的在于回应已发生之违规并预防未来违规;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于 2026-06-25 当周未受理该案,罚款遂告终局(jõustunud)。(4)司法态度:塔林行政法院院长 Kaupo Kruusvee 表示,当前 AI 提供之法律意见质量与作为信息来源之可靠性仍不尽人意,但 AI 生成之答复表面上足够可信,若当事人缺乏来源批判意识,可能向法院提交法律上不成立的观点、甚至直接提供不实资料;AI 的使用给法院造成大量额外工作,须逐一审查所提交资料是否正确。其并强调行政法院程序并不要求当事人具备法律知识,当事人只需以自己的话描述其生活问题与期望的解决方案,法院有义务协助其形成有效保护权利的请求,故建议当事人直接以自己之言向法院陈述,而非提交 AI 制作、令人困惑的文书;并说明法院不会以 AI 起草判决。(5)性质与查重:本条系窗口外母本缺失补录(罚款终局日 2026-06-25;爱沙尼亚法域此前在母本零条目),属司法裁判(法院罚款裁定及上诉审查),非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符合入库口径。
核证:2026-10-10 核证 双审直入(窗口外母本缺失补录:罚款终局日 2026-06-25,爱沙尼亚法域此前在母本零条目;本轮经 AI Incident Database(AIID)Incident 1733 定位线索后回追官方一手核证)。法学专家(爱沙尼亚)审——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官网新闻稿为一手核证来源:一审法院为塔林行政法院(Tallinna Halduskohus)、上诉审为塔林巡回法院(Tallinna Ringkonnakohus)、最高法院未受理致罚款终局(jõustunud)、十名申请人(一人 150 欧元、九人各 50 欧元)、法律依据 HKMS 第 28 条第 1 款与第 50 条第 2 款及 TsMS 第 46 条第 1 款(最高 3,200 欧元)均在官方新闻稿逐项在案;属司法裁判(法院罚款裁定及上诉审查),非监管执法/行政处罚;AI 要素(当事人以 AI 制作文书、援引不存在之学者与研究)构成处罚之事实基础与说理核心。内容审核员审——官方 URL(riigikohus.ee)可访问,内容与 ERR 英文报道、Delfi Ärileht 独立报道一致;案号未公开故标『案号待核证』,未虚构案号;裁判日期 2026-06-25 非未来年份;状态口径『已判决(终局)』正确(最高法院未受理、罚款 jõustunud)。查重双键(当事人名/案号归一化)——库内无爱沙尼亚条目,亦无 Tallinna Halduskohus / raieluba / tehisaru 相关案件,非重复。tags 取『虚假信息与声誉』『行政执法程序』。分法域搜索智能体双审直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