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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it de la famille — 261553(家事匿名化编号判决;上诉人 A… L… 诉被上诉人 N… B…)——魁北克上诉法院认定自诉上诉人在上诉声明与上诉理由陈述中使用人工智能撰写,其中含两处指向不存在判决的引用及一处段落引用不实,据此判令其承担诉讼费用(2026 QCCA 1300(法院案卷号 500-09-700463-250;原审案卷号 700-12-054886-239))

加拿大虚假信息与声誉
法域
加拿大(ca)
法院
加拿大魁北克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u Québec),蒙特利尔;合议庭:Peter Kalichman、Judith Harvie、Myriam Lachance 三位上诉法官(J.C.A.)
案号
2026 QCCA 1300(法院案卷号 500-09-700463-250;原审案卷号 700-12-054886-239)
裁判日期
2026-10-01(2026年10月1日宣判;聆讯日 2026-07-10)
阶段
上诉判决(部分改判:撤销一审 175 小时社区劳役与 60 日监禁之惩罚性制裁,改判 100 小时社区劳役;并依《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第 340 条判令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状态
已判决
争议焦点
AI幻觉与虚假信息/司法诚信/诉讼中使用AI
先例效力
魁北克上诉法院个案判决,不构成先例性 headnote;但系该院在魁北克首席法官《关于在上诉法院使用人工智能的公告》(2024-08-08)框架下,就未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使用生成式 AI 生成不实引证所作的费用制裁裁判,并与同院 Droit de la famille — 261234(明知幻觉引证仍不纠正者判付 1,000 加元费用)构成主观状态区分:本案认定上诉人属「类似过失而非恶意」,故仅判付诉讼费用而不另处罚款。裁判规则要点:①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人工智能并不被禁止,但当事人(含未委托律师者,第 23 条 C.p.c.)须始终确保以严谨方式使用,并遵守诉讼指导原则(第 18–20 条 C.p.c.);②使用 AI 准备书面与口头陈述者,须核实并控制所提供信息,并须与可靠数据库进行必要交叉核对,以确保所引案例及其内容经得起审查;③使用 AI 不免除当事人对书状准确性的个人责任。

要点

(1)程序脉络:上诉人针对魁北克高等法院(Janick Perreault 法官)2025-11-19 判决(2025-11-21 更正)提起上诉。一审依《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认定其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判处 175 小时社区劳役,并规定如其拒不全面履行两项命令则处以 60 日监禁;该案系与其前配偶之间的离婚程序。(2)AI 相关争点(第[3]、[28]段):被上诉人依第 342 条主张上诉人使用人工智能撰写上诉声明与上诉理由陈述,内含两处指向不存在判决的引用及一处段落引用不实(une référence inexacte quant à un paragraphe cité),请求判付 10,000 加元损害赔偿。(3)法院说理(第[29]–[30]段):尽管在诉讼文书撰写中使用人工智能不被禁止,但「当事人,即便未由律师代理(第 23 条 C.p.c.),也必须始终确保以严谨方式使用,并遵守诉讼指导原则(第 18 至 20 条 C.p.c.)」;当事人并须遵守魁北克首席法官《关于在上诉法院使用人工智能的公告》,该公告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其书面与口头陈述的准确性负责。如使用人工智能准备,必须核实并控制所提供的信息;其有责任与可靠数据库进行必要交叉核对,以确保所引案例及其内容经得起细致审查」。(4)量刑/费用梯度(第[31]–[32]段):本案与 Droit de la famille — 261234 不同——后者已证明上诉人知悉存在幻觉引证,经(上诉)律师警告后仍未纠正、未告知任何人,直至被合议庭成员质问,故被判付 1,000 加元费用;本案则未能证明上诉人存在此种「明知」,其行为更近于过失而非恶意,但仍须予以制裁,故依第 340 条 C.p.c. 判令其承担诉讼费用(第[45]段:诉讼费用归被上诉人)。(5)主文(第[33]–[45]段):准许逾期提出「不可或缺的新证据」申请,但驳回该申请;部分支持上诉;撤销一审 175 小时社区劳役及 60 日监禁之惩罚性制裁,改判 100 小时社区劳役。当事人均匿名(A… L…/N… B…),上诉人为未委托律师者(Non représenté),被上诉人由 Varnaitis Avocats(Me Roxanne Varnaitis)代理。

来源与核证

核证:2026-10-07 本任务(10:00 世界判例自动化)自主检索补入——窗口外母本缺失补录(判决日 2026-10-01,此前各期未检到、库内 grep「QCCA」「261553」「Quebec」仅命中 sj-093〔2026 QCCS 1360,另案〕,无同案)。法学专家(加拿大·魁北克)审:法院名称/合议庭/案卷号/中性引证/宣判日/聆讯日/第[29]–[32]段 AI 说理(含 2024-08-08《关于在上诉法院使用人工智能的公告》原文引述)/第[33]–[45]段主文,均经判决全文 pypdf 逐页直读;属司法裁判(上诉判决),非监管执法。内容审核员审:①来源层级——判决全文为 CanLII 版式(每页含 CanLII 页脚),CanLII 系加拿大各法院官方指向的公开判词库(如 albertacourts.ca 即外链 CanLII),本次因 CanLII 直链 403 而经 courtready.ca 镜像取得,层级如实标注并留痕;②魁省官方通道(jugements.qc.ca/SOQUIJ)本轮实测仍不可达,列入信源缺口;③标签取既有 12 场景体系之「虚假信息与声誉」,未新增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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