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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配音演员)诉A公司AI合成语音侵害声音权益纠纷案(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待补(以官方案卷为准))

中国深度伪造与肖像个人信息保护
法域
中国(cn)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
案号待补(以官方案卷为准)
裁判日期
2026-09-29(二审宣判)
阶段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状态
已判决
争议焦点
深度伪造与肖像/个人信息保护/AI训练语料使用人格标识
先例效力
上海首例AI合成语音声音权益保护纠纷判决,且系2026-09-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未经自然人同意以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即构成侵害声音权益)出台后首件落地适用的生效二审判决;确立三项裁判要点:①侵权认定核心标准是『可识别性』而非技术来源——只要AI合成声音能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无论经何种算法路径生成(技术模拟vs原始录音复制),未经许可使用均可构成侵害;②举证责任分配上,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平台/开发者)未能就投喂素材来源合法性等充分举证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③技术中立不等于使用中立。与库内sj-003(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案)、sj-057(上海知产法院25万元声音人格权案)构成中国声音权益AI保护三级判例谱系,且在最高法《意见》第4条生效后首次以二审生效裁判固定『可识别性』标准。

要点

(1)事实:王女士系某APP实名认证配音演员,在该平台配音并发布作品获酬。2025年1月获知其声音在A公司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被疑似AI合成使用,经公证固定证据后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2)被告抗辩:案涉音频确系其开发的AI生成,但具体来源与投喂素材因前员工离职无法确认;从不知晓原告配音演员身份,不存在采集使用其声音,现有证据亦无法直接证明其推广活动使用了原告声音;(3)鉴定:原告经司法鉴定对公证音频与当场采集本人声音做语音分析比对,28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24个偏离度小于10%(其中16个小于5.36%),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部分达90%;(4)一审(长宁区法院):认定构成AI生成声音侵权并造成经济损失,综合涉案音频持续时间、传播范围、损害结果及过错程度,判赔5万元并承担必要诉讼费用;(5)二审(上海一中院2026-09-29):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应认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原告已举证其配音作品发布于公开网络平台,被告存在获取声音来源的信息渠道及可能性;鉴定显示合成语音与人声高度相似,足以使普通社会公众进行特定身份关联,具有可识别性。被告作为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未能就投喂素材来源合法性、未利用自然人声音特征、未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等待证事实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构成声音侵权;赔偿数额方面,鉴于涉案语音上架时间较短、属流程播报提示音效而非核心卖点或引流载体,原告网络关注度与公众活跃度不高,声音单独商业化市场价值有限,一审酌定5万元公平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该案裁判思路精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

来源与核证

核证:2026-09-30 核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稿(经正义网转载)+《法治日报》官方报道+上海法治报/南方都市报/腾讯新闻三源交叉,案由、两级法院(长宁区法院一审、上海一中院二审)、裁判日期2026-09-29、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5万元、鉴定比对数据(28项中24项偏离度<10%、16项<5.36%、相似及高度相似90%)、法官释法(可识别性标准、举证责任、技术中立不等于使用中立)逐项一致。案号媒体报道未披露,按铁律写『案号待补(以官方案卷为准)』。查重:母本全文检索『合成语音』『配音』『王女士』『上海一中』『长宁』均0命中;与sj-003(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sj-057(上海知产法院AI生成声音人格权案25万元)、sj-154(徐州泉山AI合成声音带货案)逐条比对确认非同案(法院层级/案由/赔偿数额均不同)。本文由每日10:00世界判例统一复核任务自主检索并核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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