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原告使用生成式 AI 软件以文字指令(prompt)方式(而非传统手工绘图)制作三个标识,称对其中一标识投入较长时间、反复修改 prompt 以期达到预期效果,其后将标识用于自身网站;被告未经同意复制该等标识并用于其网站。(2)原告主张:所用 AI 仅是工具(尽管极其强大),其使用不排除第 2(2) 条意义上的人类个人智力创作;多轮人类编辑的迭代过程系智力创作行为的重要表征,可比拟雕塑家逐步凿刻并逐阶段校验、必要时更正干预的过程。(3)法院裁判理由:a)涉案标识不构成《著作权法》第 2(1) 第 4 项与第 2(2) 条意义上受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缺乏作品高度(Werkqualität);b)作品概念系欧盟法自主概念,须同时具备「作者本人的智力创造」与「该创造性内容已表达于作品中」两项要素,原创性仅当对象通过表达作者自由且创造性决定而反映其人格时方成立,若造型由技术考量、规则或其他限制决定而无艺术自由空间,则欠缺必要原创性;c)适用于 AI 生成内容——是否存在作品属性取决于软件控制流程之外人类创作性影响的程度。若人类介入 AI 结果(可事后介入,亦可于 prompt 过程中连续介入)且其人格反映于输出,则著作权保护可设想;但须存在对**特定作品本身造型**的人类创作性影响(例如足够个性化的预设设定,或创造性选择过程),**仅仅从 AI 给出的多个方案中挑选一个并不足够**;若生成完全由软件控制,则 AI 生成物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均被排除(第 19 段);d)判断关键在于提示者是否通过作出自由且创造性决定而以独立方式表达其创造能力、从而赋予输出个人印记;AI 模型的使用须「更接近于辅助手段而非独立创作工具」,且仅当融入 prompt 的创造性元素**支配了输出**、使整体可被视为人类自身的原创创造时方满足。以宽泛、开放式指令将创作决定留给 AI 的,即使指令数量众多或措辞讲究,亦不充分;e)就涉案三个标识逐项认定:笔记本电脑配书本(带段落符号)仅以两行简要说明「简洁而不寻常」的法律文本网站标识,不构成创作;柱式建筑前信封的 prompt 虽达约 1,700 字符、法院认定其「精细」,但认为其实质上仅是费时的工作而无独立创造性创作;握手配铃铛标识的初始 prompt(「为职业与招聘通知应用创建标识……使用握手与铃铛形状……使之组合成独特且有创意的东西」)未超出给予人类设计师的简要说明;许多规格过于宽泛(「现代、极简、明显原创」、「干净扁平设计配自定义几何抽象」),无法据以推断标识的具体外观;某些情形下原告故意将元素的选择与精确造型留给 AI(「波纹、动线、射线……若你认为合适的话」),从而将创作决定交由 AI;原告此后的介入(更正 AI 明显错误、调整肤色、将手女性化等)亦多属技术性、工艺性活动,不构成其人格的原创表达。f)法院并附带表示怀疑:当事人可能相识,本案可能系为取得关于 AI 可版权性的法律意见而**人为构造的测试性诉讼**。(4)实务意义:单纯「提示」——即便广泛且技术上精巧——若实际创作决定交由 AI,不足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人类贡献微小或仅为技术性时,标识不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很高;但商标法、外观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路径须另行审查。
核证:2026-09-28 核证:案号 142 C 9786/25、法院(慕尼黑基层法院 Amtsgericht München)、判决日 2026-02-13 经五家相互独立的专业来源一致载明——Kluwer Copyright Blog(Wolters Kluwer 官方版权博客,逐段引述判决段落编号)、Preu Bohlig(德国 IP 律所,引述判决第 19 段与本句「Closer to an aid than to an independent creative instrument」)、TCI Rechtsanwälte、MTR Legal、Hogan Lovells AI Litigation Case Law Tracker;裁判要旨与涉案三项 prompt 的具体内容(含 1,700 字符 prompt 评价、「若你认为合适的话」等交由 AI 决定的表述)经多方逐句互印一致。判决日 2026-02-13 在本次 24 小时检索窗口之外,系昨日欧洲候选文件 hints 中列为「低优先级线索·待核证(无案号无日期)」经本任务补齐案号与日期后补录(窗口外补录,理由=德国法院首件正面回应「提示者能否成为 AI 输出作者」的公开判决,且母本缺失)。查重:库内 sj-083(LG München I 42 O 763/25,GEMA v Suno,慕尼黑第一州法院)、sj-084(LG München I 42 O 763/25 系列)、sj-155(OLG Hamm)、sj-156(LG München I 26 O 869/26,Google AI 概览人格权)、sj-161(LG Berlin II)**均系不同法院、不同案号的案件,与本案(慕尼黑基层法院 142 C 9786/25)无重复**;本案此前不在库内。※注:德国基层法院(Amtsgericht)判决的公开渠道有限,本条要点以五家专业来源的逐段引述为基础交叉核证,一审判决是否终局(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未见公开信息,已如实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