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实:两家慕尼黑出版机构(其一运营12个出版品牌,另一为旗下专注技术与历史类图书的出版社)通过 Abmahnung(警告函)要求 Google 纠正其AI概览中的虚假陈述未果后,向慕尼黑第一州法院申请临时禁令。AI概览将原告与诈骗、订阅陷阱、虚假电话、更名经营、不予回应等描述相关联,并称其从事可疑商业行为,而该等关联未出现在AI所引用的任何来源之中——其中一处来源系某律所针对另一家公司发布的警示公告,与原告毫无关系。②裁判理由:(a)AI概览并非罗列搜索结果,而是对来源进行评估、重组并以自身语言作出新表述,产生任何被引页面中都不存在的断言,构成 Google 自身「独立的、新的、实质性的陈述」,故 Google 属直接侵权人(Täter),而非仅经通知后才负义务的间接妨害人;(b)「以AI生成」的标注不改变归属,Google 引入该系统并控制其算法,须对生成内容负责(Zu-Eigen-Machen,将内容据为己有);(c)搜索引擎特权(基于搜索对互联网可用性的必要性)不能延伸至AI概览——「没有人需要AI才能搜索互联网」,AI概览是在传统搜索之上叠加的可选功能,不具基础设施的不可或缺性,故其特权随之丧失;(d)拒绝「用户负有自行核实义务」抗辩——概览呈现为自足答案、且无显著不可靠提示,仅存在交叉核对的可能性不足以免除责任;(e)DSA/德国《数字服务法》的宿主服务免责以行为人对第三方内容仅作传输或存储为前提,不适用于独立生成的AI摘要,且DSA明文不影响民事禁令救济;(f)禁令不限于德国境内(基于《布鲁塞尔Ia条例》的跨境效力);(g)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在本案事实层面不适用,但法院仍认定 Google 属该法第3条意义上的「提供者(provider)」。③判项:准许临时禁令,禁止 Google 在AI生成摘要中传播涉案关于两原告的陈述(包括诈骗、订阅陷阱、虚假电话、更名、不予回应等),Google 负担约80%的诉讼费用。
核证:2026-09-24核证:法院(LG München I)、案号(26 O 869/26)、裁判日期(2026-05-28)、当事人身份类型(两家慕尼黑出版商诉 Google LLC)、假处分性质、直接侵权人认定与DSA/搜索特权不适用的裁判理由、约80%诉讼费用负担,经牛津OBLB、heise online、KPW Rechtsanwälte、lexsummary 四源独立交叉一致;**未取得判决书全文(各来源均说明当事人部分匿名、判决文本未公开),属多权威源交叉核证,已标注**;原告身份的具体出版品牌与当事人全名未公开。查重:本件系 2026-09-15 与 2026-09-22 两轮留观之「慕尼黑26 O 869/26」的正式补录(前两轮因案号未获核证未入库);与库内 sj-083/sj-084/sj-155 均非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