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实:Aesthetify 系经营医疗美容业务的机构,在其官网部署AI聊天机器人用于答复患者咨询与预约;当用户询问创办人资质时,机器人答称二人为「美容与整形外科专科医师」「美容医学专科医师」,该等头衔二人实际未取得,且部分称谓在德国医疗法规下根本不存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消费者中心(Verbraucherzentrale NRW)以误导性商业行为(irreführende geschäftliche Handlung)为由要求其作出停止侵权承诺(Unterlassungserklärung),Aesthetify 拒绝后提起诉讼。②裁判理由:法院认为(a)该聊天机器人不构成竞争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它属于企业经营组织的一部分,其陈述归属于经营者;(b)即使机器人仅以正确数据集训练,经营者仍须对通过其面向客户的沟通渠道产生的错误输出负责,即依规配置不能排除责任;(c)据此认定涉案虚假陈述构成 UWG 第5条第1款、第2款第3项意义上的误导性商业行为,判令停止并作出相应禁令。③意义:法院未就机器自主性、涌现行为等技术问题展开讨论,而是回到「消费者是否获得了可归属于经营者的误导性商业信息」这一传统侵权/竞争法问题;判决宣示了「不是AI说的,不是我们说的」这一抗辩在德国竞争法下不可采。④延伸适用:该归责原则(使用者对输出负责)被认为可延伸至GDPR(自动化生成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控制者责任)、AI法案(第50条第1款自2026-08-02起要求告知用户在与AI交互)、电子商务/消费者法(产品、价格、配送信息错误)、一般侵权法(人格权、著作权、商标侵权)等领域。
核证:2026-09-24核证:案号(4 UKl 3/25/I-4 UKl 3/25)、法院(OLG Hamm)、判决日(2026-05-12)、当事人(Verbraucherzentrale NRW 诉 Aesthetify GmbH)、裁判要旨(UWG §5 误导性商业行为、非竞争法上「第三人」、已正确训练不免责、准许上告BGH)经 MME Legal、innobu、LexBlog、牛津OBLB 四源独立交叉一致;**未取得奥·哈姆州高等法院官方新闻稿(编号16/26)或官方案卷原文,属多权威二手源交叉核证,已标注**;判决是否已生效存在媒体冲突(已在上文阶段字段说明)。本件为 2026-09-22 轮留观案(当时案号未公开)之补录,自每日分法域搜索候选(world_candidates_europe_20260924 之窗口外建议核证项)提取并重新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