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实:原告樊某系前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长期从事书籍讲解和推荐工作,在图书推荐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2024年年底樊某发现徐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快手账号上发布大量包含其肖像和声音的短视频,用于推荐多部图书。经核实,视频中的声音并非樊某本人录制,而系通过AI软件合成,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与樊某本人高度一致,结合视频中同时使用的樊某肖像与姓名,极易使公众误认为相关图书系樊某亲自推荐。②裁判理由:泉山法院认定被告未经授权在快手账号及店铺中公开展示、使用包含樊某肖像的视频,借助其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其出售的图书作宣传推广并获取潜在商业利益;就声音部分,被告虽主张系软件合成,但经比对生成声音与樊某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具有高度一致性,结合视频画面内容,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够将该声音与樊某本人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故合成后的声音仍属樊某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许可用于商业推广构成声音权益侵害;同时未经许可使用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出声音具备无形性、不可视特征、识别性相对较弱,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具备识别性、落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③判项: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相关视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快手账号及店铺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樊某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15万元。④后续:判决后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纠纷了结。⑤法官说理(刘照平,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AI技术开发者与应用者应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合规意识,在利用他人生物特征(声音、肖像等)进行AI训练和内容生成时必须取得权利人明确同意;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对明显涉嫌侵权的AI生成内容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
核证:2026-09-24核证: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一手裁判释法稿件为准(该院官网「案例」栏目 2026-09-23 15:34 发布,载明案情、裁判理由、判项、承办法官姓名与职务、法条依据),属法院官方发布之单一一手来源;**案号与一审宣判日期法院未披露,已标注待核证**;当事人樊某系化名口径(官方发布以「樊某」指称),未使用真实姓名。查重:与库内 sj-003(北京互联网法院·殷某诉五公司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sj-057(上海知产法院·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sj-071/sj-102(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米哈游游戏角色声音)、sj-037(AI合成形象拜年视频案)、sj-038(AI合成名人声音带货·商家连带责任案)逐条比对确认非同案:本件侵权场景为「AI合成主持人声音+肖像用于图书带货短视频」,被告为徐州文化传媒公司,与上述各案的当事人、审理法院、侵权方式均不同;江苏徐州泉山法院此前未在库内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