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实:原告于某为美妆博主(粉丝159万),长期在短视频平台分享美容知识、生活感悟并常态化直播带货;被告为经营护肤品销售的网络科技公司。自2024年6月起,被告未经授权抓取于某在抖音、视频号、小红书等平台公开的短视频与直播素材,采用AI换脸、换声以及头像画面、声音音轨重组等多重深度合成技术叠加,批量制作30余条虚假带货视频并批量推送引流,人为打造「于某亲自出镜、亲身推介」该公司美妆产品的虚假场景;两款涉案护肤品累计销量突破10万单、营业额740余万元。②抗辩:被告当庭认可涉案视频系其合成发布且未取得原告授权,但辩称并无主观侵权恶意(系工作人员出于「好玩、猎奇」),且已主动下架全部侵权视频、店铺销量与使用原告肖像无关。③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借助AI换脸、音画重组等深度合成技术批量伪造带货视频以谋取商业利益,侵权主观过错明确,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④判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法院综合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侵权规模、过错程度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涉案平台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
核证:2026-09-23核证: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在线》栏目官方图文稿为准(央视新闻原文2026-09-22发布,腾讯新闻、今日头条、搜狐等均为同稿转载,央视法治在线官方微博2026-09-23同步),法院名称、承办法官助理释法内容、深度合成技术手段、涉案销量与营业额、赔偿金额与判项均据该稿;**案号与具体宣判日期法院未披露,已标注待核证**;属单一官方媒体来源(央视)核证,另有同稿多平台转载互印;与库内 sj-012/sj-034/sj-035/sj-036/sj-037/sj-038/sj-041 逐条查重确认非同案(本件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博主于某诉护肤品网络科技公司案,与 sj-035 广州互联网法院汉服AI换脸案、sj-041 北京互联网法院AI换脸软件案等均不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