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与当事人:原告 A 公司系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2026 年初依托生成式 AI 工具完成 47 集微短剧《云上 XX》(化名,总时长约一小时),已依法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完成备案,并在红果短剧 APP、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公开发布。该剧上线仅一日,原告即发现被告 B 公司运营的微信视频号未经许可完整搬运全部剧集内容,篡改剧名为《女子 XXX》(化名),并通过播放中植入商业广告谋取经济利益,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核心争点与裁判方法:AI 辅助创作的短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的审查路径为「全面审查微短剧制作过程中 AI 工具的使用情况」,据以判断作品是否源于人类智力投入并体现创作者个性化选择与表达:涉案微短剧属融合多种创作要素、历经多轮创作环节完成的影视剧,创作过程可分为前期(剧本策划、文案撰写)、中期(分镜提示词设置、人物形象与场景素材选定、AI 生成片段甄别筛选)、后期(画面剪辑排布、细节修正、伴音与字幕匹配)等环节,原告创作人员完整参与全部环节并投入大量连续性、实质性智力投入;成片的画面与伴音虽由 AI 工具生成,但并非「一键自动输出」的机械产物——创作人员依托自身艺术素养与审美判断设定素材图片、调试分镜提示词、筛选剔除不符合创作预期的生成内容,引导 AI 生成结果不断趋近并实现其预设创作构想,故创作人员对最终成片的表达具备完整的预见性与实质控制力,AI 工具仅为实现创作意图的技术工具。据此认定涉案微短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3)侵权与赔偿: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作品名称后完整搬运剧集内容并通过商业广告盈利,客观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涉案作品权利使用费,法院依法综合考量涉案短剧时长、传播范围、上线热播时段、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并在考量「创作成本」这一因素时,结合 AIGC 行业创作特性,将创作中词元(Token)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等纳入考量范围,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 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4)制度背景:本案与库内 sj-058 等 AI 短剧案件同期出现,反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 2026 年 4 月起对动画微短剧(AI 漫剧)实行强制备案、分类分层审核与白名单管理后,AI 短剧产业在版权确权、侵权认定与赔偿量化上的司法需求集中释放。
核证:2026-09-21 核证:①法院、案由、事实链(47 集微短剧《云上 XX》、2026 年初创作、国家广电总局备案、上线一日即被搬运并植入广告)、裁判方法(独创性+实质控制力)、赔偿要素(词元 Token 算力成本与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纳入创作成本考量)、判赔金额(2 万元)、生效状态,均取自湖北日报官方报道原文(2026-09-21 直读 news.hubeidaily.net 原文核对),未作扩张表述;②**本件为单源核证**(尚未检索到第二独立来源),来源系省委机关报并由法院通讯员联合署名,属官方渠道,但案号与具体宣判日期法院均未公开披露,故两条均已标注「待核证/待补」,不作确定表述;③与库内既有条目逐条查重确认非同案:sj-058(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全国首例 AI 短剧侵权刑事案,刑事、且系盗录 1,700 余部打包售卖、2026-04-21 一审)与本案(民事信息网络传播权、单部剧集被改名搬运、湖北武汉)在法院、案由、当事人、事实细节上均不相同;sj-031(人机协同创作 AIGC 视听成果构成作品案,川渝地区、2025-04 随汇报材料发布)亦非同一案件;④本件系窗口内事件(湖北日报 2026-09-20 报道),由本任务中国法域自主检索取得(未取自分法域候选文件);建议后续跟进:待法院公开案号或裁判文书上网后回填「案号」与「裁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