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与技术: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某大语言模型(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以外部知识源补充完善搜索结果,提供精准搜索服务)开发并运营某AI搜索引擎平台;某文化公司享有《某兵》《某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事实经过:2024年11月28日,某文化公司在案涉AI搜索引擎平台分别搜索上述两部电视剧,首位搜索结果为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该链接提供之视频内容与两部电视剧内容一致;2024年12月5日,某文化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下架搜索结果等要求,该公司当日即删除案涉搜索结果。(3)一审裁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5-07-01):案涉网盘分享链接侵害了某文化公司对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AI搜索引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因该平台展示的是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的内容,在现阶段现有技术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且该公司已履行模型算法的备案义务、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尽到了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4)二审裁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12-25):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法律依据: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明知或者应知」考量因素的规定,并结合RAG技术特点认定。(6)政策意涵:最高法指出,本案处理有利于实现著作权人、技术创新者、社会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形成支持和规范网络领域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即强调AI搜索平台「与其算法、数据优势程度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亦确认在履行备案与及时处置义务的前提下不轻易认定过错。(7)同期同批发布之关联案例:同批「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另发布「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07-18判决,AI合成声音结合肖像用于仿冒名人带货,商家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判赔12万元,已生效),该案与本库已收录条目 sj-038 系同一案件,另列变动提示。
核证:2026-09-16 经多源交叉核证:最高人民法院2026-09-16作为「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发布(经中国新闻网、光明网、北京日报、新京报四家官方/主流媒体报道转载)+四源对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裁判日期(一审2025-07-01、二审2025-12-25)、技术要素(大语言模型+检索增强生成RAG、已完成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事实(2024-11-28搜索、首位结果为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2024-12-05通知下架当日删除)、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规则(注意义务与算法数据优势相匹配、RAG算法合规负更重证明责任、不构成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记载一致。待核证项:案号未披露(最高法发布材料采匿名化表述),标注待补。※补录说明:本案判决日(2025-07-01/2025-12-25)在窗口之外,系经最高人民法院2026-09-16典型案例发布而进入检索视野,属历史补录;中国案例地图(监管执法与司法裁判另一管道)截至本任务核证时尚未收录本案,建议中国侧管道同步核对以避免双库计数口径漂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