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运营AI变声软件,未经许可用AI语音处理技术复刻《原神》63款角色声音制作声音资源包对外销售(每款19-59元,各包使用次数3万至192万余次),并以改编角色头像、提供角色原声试听、使用角色形象与剧情动画制作宣传视频等方式整体仿冒引流;原告索赔500万元。浦东法院认定:角色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连续游戏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被告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59款声音资源包与游戏台词内容相同);同时认定游戏角色声音经长期运营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属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组成部分,被告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变声服务与原告存在授权开发等商业关联,超出利用AI技术复刻他人声音的合理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75万元;二审程序中被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与2026-09-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关于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构成声音权益侵害的规则形成呼应。
核证:2026-09-12 澎湃新闻+新京报+新民晚报+中华网等多家中国主流媒体与上海浦东法院2026-09-10新闻发布会(知识产权篇)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材料对一审判决日期(2026-06-30)、判赔75万元、63款《原神》角色声音、被告撤回上诉致一审生效等关键事实交叉一致核证;案号未公开,待官方一手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