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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法院利用生成式AI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6人获刑·全国首例AI“越狱”造黄牟利案)(原库未存案号(中国案例地图条目 xs-26))

中国行政执法程序
法域
中国(cn)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号
原库未存案号(中国案例地图条目 xs-26)
裁判日期
2026.9
阶段
已生效
状态
已判决
争议焦点
AI犯罪(刑事)
先例效力
中国无先例制度,具参考示范价值

要点

AI场景:通过改写系统提示词、设定角色卡、搭建对话场景等提示词工程突破生成式AI模型内置色情内容安全限制,使用户付费后自动生成淫秽静/动态图片牟利。郑某等6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利用AI技术制作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均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适用:《刑法》第363条(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来源与核证

核证:2026-09-11 自中国案例地图已核证库批量导入(原id xs-26),来源与结果沿用原库核证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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