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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人机协同创作AIGC视听成果构成作品案)(原库未存案号(中国案例地图条目 ms-7))

中国著作权训练数据生成物可版权性
法域
中国(cn)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号
原库未存案号(中国案例地图条目 ms-7)
裁判日期
2025.4发布(川渝知产白皮书附录案例)
阶段
已生效
状态
已判决
争议焦点
生成物著作权/训练数据
先例效力
中国无先例制度,具参考示范价值

要点

AI场景:AI辅助创作视听作品(脚本创作→AI分镜→剪辑配音配乐的人机协同)。认定人机协同创作的AIGC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适用:《著作权法》视听作品相关条文

来源与核证

核证:2026-09-11 自中国案例地图已核证库批量导入(原id ms-7),来源与结果沿用原库核证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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