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策 · AI法治案例库 › 案例总目录 › MS-7

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人机协同创作AIGC视听成果构成作品案)

司法裁判
类别
司法裁判
时间
2025.4发布(川渝知产白皮书附录案例)
地域
四川成都(管辖法院所在地)
省份
四川省
执法/司法主体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AI 场景

AI辅助创作视听作品(脚本创作→AI分镜→剪辑配音配乐的人机协同)

适用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视听作品相关条文

处理结果

认定人机协同创作的AIGC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来源

四川高院/重庆高院川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附录案例(2026.4发布)

原文来源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备注

确立“实质性控制+个性化选择”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案号已核证

本页由 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整理、运营并持续更新 · 案例总目录 · 返回案例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