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将离职员工(虚拟艺人岗位)录制的声音素材经AI训练后,未经知情同意用于虚拟角色“梦珑”的配音,涵盖直播、商场展示、Steam商品上架等商业场景;法院认定经AI处理后的声音与本人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具有可识别性,落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3条(声音权益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定);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当然包含人格权益授权(裁判要旨)
一审判决杭州理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简评系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报道口径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法源条目与元数据引自「合规立场」AI 合规平台法源库(共 193 件,八级分类);条目详情以法源库原文为准。
【双审直入】【权威媒体直入:人民法院报2026.11.3报道(中央级权威媒体,L4直入口径),人民网同日转载核证一致】法学专家(中国法)审:司法主体明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律定性准确(民法典第1023条声音权益、可识别性标准、知识产权授权不含人格权益);程序阶段为一审生效(报道明确“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内容审核员审:人民网转载页可访问、日期2026-11-03、无未来年份、关键事实一致(理某文化公司/周某/“梦珑”/判赔2万/书面道歉/2023.8录制/2024.9发现);当事人化名。查重:与库内ms-9(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殷某桢)、ms-14(孙某某AI合成形象拜年视频)、ms-15(李某瑾AI名人声音带货)、ms-28(上海知产法院AI生成声音25万案)、ms-48(上海一中院王女士AI合成语音案)均不同案——本案系“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声音AI化使用”新场景,争议焦点(录音制品著作权与人格权界限)具类型新颖性,系库内首例。待核证:案号、判决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