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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名不法分子利用AI生成动态视频突破购物平台人脸核验盗取个人信息案

司法裁判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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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11.01
与AI的相关关系自动化决策、用户画像、AI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与告知同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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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04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03-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
施行日期2023.01.10
与AI的相关关系深度伪造/AI换脸服务提供者的内容标识、安全评估、备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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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4.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AI相关犯罪的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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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场景

两名不法分子收集他人照片,利用AI生成点头、摇头、眨眼等动态人脸视频,再通过篡改手机相机数据,成功突破购物平台人脸核验,盗取账户内个人信息

适用法律法规

案件定性及裁判援引法条未公开披露(待核证,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处理结果

两不法分子突破购物平台人脸核验并盗取账户内个人信息;裁判结果未在公开报道中载明(待核证终局)

李章虎律师团队简评

本案属于AI伪造动态人脸突破生物识别核验类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第28条将人脸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并具备充分必要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6条禁止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并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身份认证、动态人脸防伪等技术措施;《刑法》第253条之一对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设定刑事责任(本案具体罪名与裁判结果未公开披露,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李章虎律师团队提示:平台应落实活体检测、多模态核验与异常登录风控,不能仅依赖单一静态人脸比对;个人应避免在不明渠道上传高清正脸照片,发现账号异常立即改密、投诉并报警固证。

简评系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报道口径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法源依据(引自「合规立场」法源库)

fl-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11.01
与AI的相关关系自动化决策、用户画像、AI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与告知同意要求
fl-04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03-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
施行日期2023.01.10
与AI的相关关系深度伪造/AI换脸服务提供者的内容标识、安全评估、备案义务
fl-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4.03.01
与AI的相关关系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AI相关犯罪的刑事追责

法源条目与元数据引自「合规立场」AI 合规平台法源库(共 193 件,八级分类);条目详情以法源库原文为准。

来源

央视网2026.10.25报道(央视《新闻周刊》栏目,白岩松评述“无论AI怎么发展,都不能以侵害别人权益为代价”);光明网法治频道2026.10.26《新闻周刊|AI换脸明星带货泛滥,维权难点到底在哪?》引用交叉核证;每日经济新闻等多源转载文字一致

原文来源链接:光明网法治频道《新闻周刊|AI换脸明星带货泛滥,维权难点到底在哪?》(2026.10.26,引央视网10.25报道)

备注

【双审直入】【权威媒体直入:央视网2026.10.25(中央级权威媒体),光明网2026.10.26引用】法学专家(中国法)审:司法主体明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例),AI要素明确(AI生成动态人脸视频+篡改相机数据突破人脸核验系报道原文),行为后果为盗取账户内个人信息;案件裁判结果与罪名未公开披露,按程序阶段口径标注待核证终局。内容审核员审:光明网法治频道页面可访问,央视网报道经每日经济新闻、新浪等多源转述文字一致;报道日期2026.10.25无未来年份;查重:库内“人脸核验/人脸识别”命中xs-6/xs-19/xs-27/xs-38/xs-42/ms-41/xzss-2/ms-53等,均系不同主体、不同地域或不同程序案件;与ms-41(杭州市检对胡某甲、胡某乙提起的AI换脸伪造动态人脸认证民事公益诉讼)作案手段相近但程序性质不同(民事公益诉讼 vs 刑事个案公布),是否关联待核证。待核证:案号、当事人、罪名、裁判结果、杭州中院公布具体日期与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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