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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大悟县法院李某诉熊某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诉讼代理人提交AI生成电表照片作为证据·不予采信并予训诫·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补录】

司法裁判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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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19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09-0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
施行日期2024.01.01
与AI的相关关系AI生成内容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规则(第六十六条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AI幻觉式虚假陈述、AI合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明责任;本次修正对单方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一并规制。AI诉讼工具、智能取证与电子证据固化的程序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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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场景

原告委托其女儿董某晶代理诉讼,为证明租客用电量,提交租客入住前与租期届满后电表照片各1张;承办法官审查发现入住前照片度数为0、右下角带有“豆包AI生成”水印,经质询董某晶承认照片系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随后补交真实照片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第114条第1款(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处罚款、拘留)

处理结果

法院对AI生成的电表照片不予采信,对董某晶予以训诫(案例库表述为批评教育);因案涉电表由出租房屋与相邻房屋共用、无法查清用电量,判决熊某升支付租金4000元,驳回电费1110.40元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李章虎律师团队简评

本案属于AI生成内容作为诉讼证据类案。《民事诉讼法》第66条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AI生成或参与形成的内容同样须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无法核实原始载体与生成过程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李章虎律师团队提示:企业提交AI参与形成的聊天记录、报告等材料时,应保留原始载体、生成过程与修改痕迹,必要时申请公证或司法鉴定。本案更值得关注的是制裁链条的完整性:法院不止于“不予采信”,而是明确认定诉讼参与人明知系AI软件生成仍作为证据提交,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涉嫌妨害诉讼秩序,依《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与第114条第1款可处罚款、拘留,因主动坦白、及时纠正而仅予训诫——由此形成“不予采信(证据法后果)+训诫至罚款拘留(程序法后果)+情节严重移送刑事(刑法后果)”的三层处理口径。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116-001),对“易被AI伪造的图片、视听资料如何审查”给出了可复用的裁判方法:核对原始载体与拍摄元数据、比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一致性、结合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而非仅凭画面观感判断真伪。与 ms-43(当事人提交AI问答内容作证据被不予采信)相比,本案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明知与主动生成,故进入制裁评价。

简评系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报道口径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法源依据(引自「合规立场」法源库)

fl-19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09-0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
施行日期2024.01.01
与AI的相关关系AI生成内容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规则(第六十六条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AI幻觉式虚假陈述、AI合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明责任;本次修正对单方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一并规制。AI诉讼工具、智能取证与电子证据固化的程序法依据。

法源条目与元数据引自「合规立场」AI 合规平台法源库(共 193 件,八级分类);条目详情以法源库原文为准。

来源

湖北日报新闻客户端2025.12.24《为多收租客千元水电费,房东竟用“豆包”伪造证据上庭》(记者曾雅青,通讯员郭嘉华、谭红艳);光明网2025.12.28同案报道交叉核证;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116-001及2026.2.5入选情况经大悟县法院公开通报核证

原文来源链接:湖北日报《为多收租客千元水电费,房东竟用“豆包”伪造证据上庭》(2025.12.24)

备注

【补录】【双审直入】法学专家(中国法)审:审判主体与案号明确(大悟县法院(2025)鄂0922民初4170号),AI要素明确(照片带“豆包AI生成”水印、当事人承认系AI软件生成),程序阶段口径正确(一审判决已生效、未上诉,非在审),法律定性未夸大(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与妨害诉讼强制措施条款评价,最终仅予训诫),属境内司法个案。内容审核员审:省级党报与光明网双源对案情、处理方式、判决结果表述一致;日期链条自洽(2024.5签约→2025租赁期满起诉→2025.11.19判决→2025.12媒体报道→2026.2.5入选案例库),无未来年份;查重:库内“大悟”命中0、“孝感”仅 xz-139(汉川AI白菜甲醛视频行政案),非同一案;与 ms-34(上海青浦AI“幻觉”恶意取证被罚10万元)同属AI造假材料进入诉讼类,但主体(本案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行为(提交AI生成图片)、处理(不予采信+训诫)均不同,非重复。一手来源说明: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检索页未取得稳定直链,故以湖北日报(省级党报)与光明网双源核证案情,入库编号与入选时间另经大悟法院公开通报核证,符合L4权威媒体/官方口径要求。规则价值:本案系首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AI生成图片作为诉讼证据”参考案例,明确对易于AI伪造的图片、视听资料应结合原始载体、陈述一致性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审查,并确立“情节轻微训诫、情节严重罚款拘留”的分层处理口径。补充查重:库内 ms-43(谭先生诉某实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提交AI问答内容作证据被不予采信)亦属AI材料进入诉讼类,但该案系提交AI输出内容、法院仅作证据审查;本案系主动用AI软件生成照片冒充实物照片,法院另作妨害诉讼评价,二者非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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