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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法院审结首例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著作权侵权调解案

司法裁判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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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02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06.01
与AI的相关关系AI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与侵权判定的著作权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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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场景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导入人工智能工具制作生成AI漫剧并在网络平台公开传播,经逐句比对与原作表达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

适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2026.9.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处理结果

调解结案: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AI漫剧内容、停止网络传播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李章虎律师团队简评

本案属于AI工具改编他人作品侵权类案。《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选定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文字作品导入AI工具生成漫剧并传播,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与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李章虎律师团队提示:AI漫剧、AI短剧创作前应核查素材权属并取得改编授权,AI不是版权避风港。

简评系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报道口径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法源依据(引自「合规立场」法源库)

fl-02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06.01
与AI的相关关系AI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与侵权判定的著作权裁判依据。

法源条目与元数据引自「合规立场」AI 合规平台法源库(共 193 件,八级分类);条目详情以法源库原文为准。

来源

天津法院网转载《今晚报》2026.10《最高法出台涉AI纠纷审理新规 和平区法院首例AI漫剧侵权案审结》;北方网津云2026.10.8交叉核证

原文来源链接:天津法院网(转载今晚报·2026.10)

备注

【双审直入】该院首例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著作权案;系最高法《意见》(法发〔2026〕10号)出台后适用第十二条(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早期公开案件之一,确立“文字作品导入AI二次生成视听内容=著作权法意义上改编行为”规则;调解结案,案号/赔偿金额未公开(调解书惯例);当事人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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