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导入人工智能工具,制作生成AI漫剧并在网络平台公开传播;承办法官对涉案AI漫剧与原告原作内容逐句比对,认定二者表达内容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系该院首例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著作权侵权案,精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26.9.7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2条(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的侵权责任)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AI漫剧内容、停止网络传播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调解结案;具体赔偿金额未披露)
简评系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报道口径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法源条目与元数据引自「合规立场」AI 合规平台法源库(共 193 件,八级分类);条目详情以法源库原文为准。
【权威媒体直入】【双审直入】法学专家(中国法)审:案件真实(天津日报系天津市委机关报,省级权威媒体),AI要素与法律定性准确(未经许可将他人完整文字作品导入AI二次生成视听内容并公开传播,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落入原作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未夸大未臆断),调解结案程序口径正确,境内司法案例符合收录边界。内容审核员审:来源URL可访问且内容一致(WebFetch逐字核证新浪转载全文),日期无未来年份,当事人名称未披露以化名处理,与库内查重无重复(ms-57杭州AI短剧肖像权案、xz-82/xz-86信披案均不同案)。系【新类型】“小说投喂AI生成漫剧”改编权侵权——确立“将他人完整文字作品作为基础素材导入AI生成视听内容并传播=改编+传播侵权”的裁判导向,为《意见》第12条在AI漫剧场景的适用样本;与ms-3/ms-7/ms-51(AI生成物可版权性)、ms-55(独创性否定)、ms-56(民事权益保护路径)共同构成AI生成内容著作权裁判规则链。案号、裁判日期、调解金额待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