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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法院首例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著作权侵权案(小说“喂”给AI生成漫剧·调解结案·适用最高法涉AI纠纷意见第12条)

司法裁判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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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02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06.01
与AI的相关关系AI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与侵权判定的著作权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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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场景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导入人工智能工具,制作生成AI漫剧并在网络平台公开传播;承办法官对涉案AI漫剧与原告原作内容逐句比对,认定二者表达内容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系该院首例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著作权侵权案,精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26.9.7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2条(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的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AI漫剧内容、停止网络传播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调解结案;具体赔偿金额未披露)

李章虎律师团队简评

本案属于AI生成内容著作权类案。《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是维权基础,未经许可将他人完整文字作品导入人工智能工具生成视听内容并公开传播,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与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2条亦明确,使用者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李章虎律师团队提示:AI漫剧、AI短剧等二次创作前应核查素材权属并取得授权,完整留存授权文件与创作记录;仅输入提示词、简单删改难以对抗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简评系李章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报道口径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法源依据(引自「合规立场」法源库)

fl-02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01-法律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06.01
与AI的相关关系AI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与侵权判定的著作权裁判依据。

法源条目与元数据引自「合规立场」AI 合规平台法源库(共 193 件,八级分类);条目详情以法源库原文为准。

来源

天津日报2026.10.9报道(记者韩雯;新浪网同日转载交叉核证)

原文来源链接:新浪网转天津日报《把小说“喂”给AI生成漫剧?法院:侵权!》(2026.10.9)

备注

【权威媒体直入】【双审直入】法学专家(中国法)审:案件真实(天津日报系天津市委机关报,省级权威媒体),AI要素与法律定性准确(未经许可将他人完整文字作品导入AI二次生成视听内容并公开传播,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落入原作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未夸大未臆断),调解结案程序口径正确,境内司法案例符合收录边界。内容审核员审:来源URL可访问且内容一致(WebFetch逐字核证新浪转载全文),日期无未来年份,当事人名称未披露以化名处理,与库内查重无重复(ms-57杭州AI短剧肖像权案、xz-82/xz-86信披案均不同案)。系【新类型】“小说投喂AI生成漫剧”改编权侵权——确立“将他人完整文字作品作为基础素材导入AI生成视听内容并传播=改编+传播侵权”的裁判导向,为《意见》第12条在AI漫剧场景的适用样本;与ms-3/ms-7/ms-51(AI生成物可版权性)、ms-55(独创性否定)、ms-56(民事权益保护路径)共同构成AI生成内容著作权裁判规则链。案号、裁判日期、调解金额待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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