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用AI绘画工具多次调整提示词、设置参数并进行后期修饰生成数字图片并公开发布,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未标注来源用作其文章配图;因现行法对AI生成物可版权性无明确规定,法院绕开“是否构成作品”的著作权定性争议,改以民事权益(其他合法权益)路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与过错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AI生成物可版权性尚无明确规定)
促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图片,并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调解协议明确载明“本协议系基于民事权益保护路径下的和解,不代表对AI生成物著作权属性的法律认定”
法治网/法治日报《AI作品维权有了新思路!》2026.5.27;新浪财经2026.4.24同源报道(4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
原文来源链接:法治网《AI作品维权有了新思路!》(2026.5.27)
【双审直入】【权威媒体直入:法治网(法治日报),消息源自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补录】当事人均为化名(小丽/某公司),调解结故无公开案号,审级信息不适用;承办法官团队同步制定《关于适用民事权益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调解方案》;认定反复调试提示词、个性化设定参数、多轮迭代生成、后期手动修图等智力投入属民法典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开创“避开版权争议、回归权益保护”的第三条路径,与库内 ms-3/ms-7/ms-51(认定构成作品)、ms-55(否定独创性驳回)形成三方对照;来源链接以 http 形式可正常访问(https 形式DNS不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