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策 · AI法治案例库 › 案例总目录 › MS-55

马某林诉长沙某幼儿园侵害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长沙开福区法院认定仅经提示词生成的AI图片不具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案)

司法裁判个案
类别
司法裁判
时间
2026.8.5(判决);2026.9.23(法院对外通报)
地域
湖南长沙(开福区)
省份
湖南省
执法/司法主体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
执法对象
单位
主体层级
个案
涉及单位数
1

AI 场景

案外人使用AI工具生成端午节香囊图片后转让权利给原告,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该AI生成图片;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并索赔1万元,法院围绕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独创性审查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的独创性要件)

处理结果

认定涉案AI生成图片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来源

三湘都市报(湖南日报社)2026.9.23报道,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网易转载(源:中细软知识产权)细节一致

原文来源链接:三湘都市报官方微博(2026.9.23)

备注

【双审直入】【省级权威媒体直入:三湘都市报(湖南日报社),消息源自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补录】据腾讯ima转载的判决书摘录载:案号(2026)湘0105民初8031号、马栏山人民法庭、审判员姚文、裁判日期2026.8.5——该组信息源自非权威转载渠道,案号与裁判人员待官方文书复核;WebFetch核证三湘都市报官方微博原文内容一致;判决结论与库内 ms-3(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ms-7(人机协同AIGC视听成果案)、ms-51(秦皇岛AI文生图案)方向相反,系AI生成物独创性认定的反向对照样本,并可与 ms-56(同法庭民事权益保护调解路径)互为参照

本页由 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整理、运营并持续更新 · 案例总目录 · 返回案例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