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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1号·车载辅助驾驶系统“智驾神器”逃避监测醉驾第一案)

司法裁判个案
类别
司法裁判
时间
2025.9.13(醉驾案发);2025.9.19(一审判决,已生效);2026.2.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第271号指导性案例)
地域
浙江杭州(临平区)
省份
浙江省
执法/司法主体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6.2.13讨论通过发布)
执法对象
个人
主体层级
个案
涉及个人数
1

AI 场景

行为人饮酒后驾驶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辅助驾驶)系统的汽车,在道路上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设置目的地,利用私自加装、可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由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争议焦点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是否仍属驾驶行为”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2条;参照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0—5级分级

处理结果

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2026.2.13,封丘县人民法院官网2026.9.15全文转载)

原文来源链接:指导性案例271号全文(人民法院官网转载)

备注

【双审直入】【一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指导性案例发布原文(人民法院系统官网转载)】【补录】案号(2025)浙0113刑初596号,已核证;血液酒精含量114.5毫克/100毫升;行为人曾于2024.7.3因饮酒后驾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故不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出罪;裁判要点确立: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装配件逃避监测的,即使不在主驾驶位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WebFetch核证封丘县人民法院官网全文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口径一致;与库内 xz-58(扬州王某秋编造“智驾撞环卫工”谣言行政处罚案)不同案——该案系网络造谣的行政处罚,本案系醉酒驾驶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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