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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诉A公司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声音权益侵权纠纷案(上海首例AI合成语音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

司法裁判个案
类别
司法裁判
时间
2025.1王女士发现声音被AI合成用于商业推广并公证取证;2026.9.29上海一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域
上海(长宁区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省份
上海市
执法/司法主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法对象
单位
主体层级
个案
涉及单位数
1

AI 场景

A公司未经配音演员同意,将其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其身份的合成人声,用于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商业化使用(AI语音合成侵犯声音权益)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3条(声音权益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2026.9.7)

处理结果

一审认定构成AI生成声音侵权,判令A公司赔偿5万元;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权利人证明声音具有被获取的合理渠道且合成语音高度相似即完成初步举证,由掌握训练数据的平台就素材来源合法性等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

法治日报、看看新闻Knews2026.9.30报道(上海一中院发布);上观新闻(解放日报)、南方都市报同日多源一致

原文来源链接:腾讯新闻2026.9.30《我的声音被AI"偷"了……上海首例AI生成式人工智能声音侵权案件二审宣判》(法治日报、看看新闻Knews)

备注

【双审直入】【权威媒体直入:法治日报/看看新闻Knews/上观新闻】WebFetch核证多源全文一致:王女士系某App实名认证配音演员,2025.1发现A公司推广拉新活动使用疑似AI合成其声音,公证取证后起诉索赔30万;司法鉴定显示案涉音频与本人音频28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24个偏离度小于10%(其中16个小于5.36%),相似及高度相似部分达90%;二审明确"技术中立不等于使用中立"、"谁掌控数据谁承担合规举证义务",裁判思路契合最高法2026.9.7《意见》第四条;系上海首例,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案(判赔25万元)不同案;A公司/王女士为媒体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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