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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当庭提交AI生成“判决建议”遭法官训诫·判决结果与AI建议相反】(补录)

司法裁判
类别
司法裁判
时间
2026.1起诉;2026.3公开开庭(庭审后对账时律师提交AI生成“判决建议”被训诫);一审判决已作出(判决日期媒体未披露)
地域
湖北武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省份
湖北省
执法/司法主体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涉及单位数
2

AI 场景

原告代理律师将案情输入AI工具,请其“站在法官角度”判断并索取“判决建议”,未作任何人工处理即将AI问答截图当庭提交作代理意见;法官审查认定该AI回答带有明显主观立场且内容本身存在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裁判依据);法官训诫依据律师职业伦理与勤勉尽责代理义务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当场提醒后律师仍坚持提交,会后法官致电律师严肃训诫,指出将AI答复直接当作代理意见违背律师职业伦理、背离勤勉尽责代理义务,律师认识错误收回材料并致歉;本案判决与AI“判决建议”相反:认定合同以业主审定清单定价须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达成新合意为前提,货款应按合同“附件清单”列明单价结算,判令乙公司支付设备款20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2026.9.7报道

原文来源链接:长江网(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

备注

【补录·双审直入】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026.9.7讯(记者9.3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见习记者秦浩铭、通讯员陈木子);2026.9.21长江网报道武汉市律协“AI时代法律人的破局与重塑”论坛二次提及本案,重申“未经核实的AI文书检索结果绝不能直接提交给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新类型】律师将AI生成“判决建议”直接当庭提交作代理意见被司法训诫,实体判决与AI建议相反;甲公司/乙公司及律师均为媒体化名;与ms-42(北京通州AI虚假案例批评教育案)系不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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