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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AI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肖像权案(制作方“AI撞脸”抗辩举证不能·制作方播出方均认定侵权)【补录】

司法裁判
类别
司法裁判
时间
2026.3.24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光明网披露(判决此前已作出)
地域
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
省份
北京市
执法/司法主体
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及个人数
1
涉及单位数
2

AI 场景

短剧制作方未经授权利用AI换脸技术将知名演员肖像拼接至44集短剧中2个片段的角色面部并公开发布,播出平台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线传播,引发“短剧疑似AI换脸演员某某”话题热议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处理结果

认定使用AI技术换脸合成的肖像即使与肖像权人肖像存在一定差异,只要能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即应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制作方“AI撞脸偶合”抗辩经法庭要求不能复现创作过程,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制作方构成侵权,播出平台未尽内容审核义务亦担责;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金额未披露)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英文版2026.3.24)/光明网(2026.3.24)

原文来源链接: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光明网中文报道 legal.gmw.cn/2026-03/24/content_38667118.htm)

备注

补录——系2026-09-13期遗留待核证线索,本期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光明网双源核证落实;确立“AI换脸可识别性标准+使用方对‘AI撞脸’抗辩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规则;原告为国内知名演员(化名处理);判赔金额未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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