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地暖产品功率不足导致制热不达标”,向AI工具提问并获得“某型号锅炉供暖面积适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的答复,据此主张140平方米房屋配置的锅炉功率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院认定AI回复引用资料主要来自网络营销信息、产品介绍,缺乏行业规范、国家标准等权威信息;当庭使用另外两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问题提问获得不一致结论;认定单一AI生成内容客观性、权威性及证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补录·新类型】首例明确“AI生成内容不能拿来就用”的民事证据效力裁判:法院综合审查AI生成内容的生成逻辑、参考资料来源,并当庭用多款AI工具交叉验证,认定单一AI问答证明力不足;与最高法2026.9.7《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8条证据审查规则形成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