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师在书面代理意见中援引两个由AI大模型生成的“参考案例”,案号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2345号,经法院核验所述事实与真实案件完全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诚信原则)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律师提出批评教育,载明“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裁判要旨: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补录·新类型】全国首例因律师向法院提交AI生成虚假“参考案例”而被批评教育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司法案例;法院区分“参考案例”属诉辩意见而非证据,但仍违反诉讼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