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策 · AI法治案例库 › 案例总目录 › MS-39

某文化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AI搜索引擎·检索增强生成侵权责任边界案)

司法裁判
类别
司法裁判
时间
2024.11.28取证搜索;2024.12.5发函删除;2026.9.16最高法作为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三)发布
地域
上海(管辖法院所在地)
省份
上海市
执法/司法主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AI 场景

基于已履行算法备案的大语言模型、采用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的AI搜索引擎平台,搜索结果首位展示第三方侵权网盘分享链接

适用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处理结果

认定平台未主动上传侵权网盘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已履行模型算法备案义务、现有技术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知悉后当日删除链接,尽到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三(2026.9.16发布)

原文来源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备注

【新类型】首例明确检索增强生成(RAG)类AI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边界的司法案例:注意义务应与算法、数据优势程度相匹配,对算法合规负更重证明责任;检索信息源自互联网且未主动上传、编辑、推荐,知悉后及时处理的,不具侵权过错;案号与裁判日期未公开(以官方发布为准)

本页由 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整理、运营并持续更新 · 案例总目录 · 返回案例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