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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修武法院调解审结AI辅助创作职务作品AI洗稿著作权侵权案(员工用公司AI资源创作后擅发个人账号标原创被判赔2500元)

司法裁判个案
类别
司法裁判
时间
2026.9.7发布(焦作中院公众号焦法案例系列)
地域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省份
河南省
执法/司法主体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法对象
个人
主体层级
个案
涉及个人数
1
涉及单位数
1

AI 场景

原告焦作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AI提示词、配音素材、剪辑技术等物质技术条件;被告王某某系原告公司视频文案创作及剪辑岗位员工,在职期间利用上述公司AI资源创作某历史战役解说视频文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文案进行AI洗稿修改后抢先发布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并标注原创,导致原告官方账号后发时被平台判定为抄袭、永久取消精选签约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职务作品权属)、第52条第(六)项和第(七)项(侵权行为)、第54条(赔偿计算)

处理结果

调解结案:被告同意删除侵权视频、赔偿2500元,并当庭支付部分款项

来源

焦作中院微信公众号焦法案例系列(中共焦作市委政法委+焦作广播电视台联合出品,转自修武县法院)

原文来源链接:今日头条/焦作政法微信公众号(转自修武县法院)

备注

AI辅助创作职务作品权属与AI洗稿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两个裁判边界——其一,AI不是独立创作主体,对素材的选择、结构的搭建、逻辑的编排等智力劳动无论用笔还是AI均受法律保护;其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事实的独特表达而非事实本身,用AI洗一遍只要核心表达实质相似仍构成侵权;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不会因为工具智能化而模糊权属边界;与最高法9.7《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2-16条涉AI知识产权纠纷裁判规则形成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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