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AI提示词、配音素材、剪辑技术等物质技术条件;被告王某某系原告公司视频文案创作及剪辑岗位员工,在职期间利用上述公司AI资源创作某历史战役解说视频文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文案进行AI洗稿修改后抢先发布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并标注原创,导致原告官方账号后发时被平台判定为抄袭、永久取消精选签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职务作品权属)、第52条第(六)项和第(七)项(侵权行为)、第54条(赔偿计算)
调解结案:被告同意删除侵权视频、赔偿2500元,并当庭支付部分款项
AI辅助创作职务作品权属与AI洗稿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两个裁判边界——其一,AI不是独立创作主体,对素材的选择、结构的搭建、逻辑的编排等智力劳动无论用笔还是AI均受法律保护;其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事实的独特表达而非事实本身,用AI洗一遍只要核心表达实质相似仍构成侵权;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不会因为工具智能化而模糊权属边界;与最高法9.7《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2-16条涉AI知识产权纠纷裁判规则形成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