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运营AI变声软件,未经许可擅自利用AI语音处理技术批量复刻《原神》游戏中63款角色的声音,制作成声音资源包对外销售;并使用游戏角色形象、剧情动画、台词原声及改编头像用于推广
《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仿冒混淆)
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予以准许,判决已生效
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法院明确认定《原神》角色声音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批量复刻角色声音并通过改编角色头像、提供原声试听等方式实施整体仿冒行为,主观具有攀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构成对游戏美术作品及连续游戏画面(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与最高法9.7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4条关于'AI拟声'侵害声音权益的裁判规则形成呼应